常見的四種中港離婚手續種類
常見的四種中港離婚手續種類
雙方面離婚
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其中一方長居內地,未能回港辦理
單方面離婚
其中一人提出離婚,但對財產分配與孩子撫養權持不同立場,不可以達成共識。
單方面堅決反對離婚
夫妻中,其中一人堅持不離婚,也不同意去配合離婚程序。
雙方於香港法庭辦理離婚
雙方在申請離婚時沒有分配好國內存款、房產及財產,於國內全部財產也登記於其中一個人的名義下,被另一方私自處理二人的財產。
如何辦理中港離婚
在大陸結婚能否在香港離婚?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3條,如果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或在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居住於香港,或在申請提出的當日與香港有密切緊密的聯繫,香港法院便對離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轄權。
中港夫婦共同財產方面
於中國大陸婚姻法中有夫婦共同財產的概念,在夫婦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雙方財產收入一般都會視為夫婦共同財產。而在香港的婚姻家事法中並沒有夫婦共同財產製;夫婦雙方結婚以後,一方的財產並不當然地成為另一方的共同財產。离婚之時,原則上也是各自財產歸屬各自所有,並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導致財產混同。
中港夫婦共同債務制度方面
中國大陸法律有關於夫婦債務共同承擔的制度,而香港法律對於夫婦一方債務另一方即無需介入也無需承擔。
中港贍養制度方面的區別
於中國大陸婚姻法中有夫婦共同財產的概念,在夫婦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雙方財產收入一般都會視為夫婦共同財產。而在香港的婚姻家事法中並沒有夫婦共同財產製;夫婦雙方結婚以後,一方的財產並不當然地成為另一方的共同財產。离婚之時,原則上也是各自財產歸屬各自所有,並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導致財產混同。
房產制度方面區別
由於大陸有夫婦共同財產制,只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房產,無論是夫婦哪一方出資購買,無論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一般均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會各自分半。但在香港婚姻家事法中卻規定,以夫妻一方名義和一方個人金錢購買的房產,無論在結婚前還是在結婚後,均屬於夫或妻原來一方個人所有,另外一方是不能夠分有一半財產。法官在處理具體的離婚房產分割時,通常會考慮夫妻雙方自身的社經背繇以及夫妻一方對家庭做出的貢獻大小,然後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