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養權
離婚撫養權
離婚子女撫養權:重點關注子女的福利
關於離婚撫養權的問題,我們需要明確父母對子女的權力和責任,包括日常照顧、教養和重大決策的權力。撫養權通常包括照管、照顧和探視這三個方面。
在香港法院判定離婚撫養權歸屬時,法官以子女的福利為第一要考慮的準則。對於未成年子女,法律明確規定必須以未成年人的利益為最優先的考慮因素。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三條規定,法院在處理未成年人撫養權糾紛時,必須平等地考慮雙方的申請。
在香港法律上,父權和母權是平等的。法院在處理父母爭奪撫養權的案件時考慮的是以孩子的福祉為先,而非父母的利益或優先權。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四條明確規定,任何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在涉及影響未成年子女福利的問題上產生分歧時,其中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會根據分歧意見做出最客觀、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決定
管養權
亦稱為撫養權。包含了父母其中一方對子女的分享權責,其中包括日常的照顧和教育責任、探視,還有作出對子女產生重要影響的各種決定,如教育、和醫療事務。
探視權
探訪權 - 是與子女保持聯繫的權利,而保持聯繫的方法有發送電子郵件、致電聯繫、探訪、帶同子女外出或偶爾提宿安排。法院可簽發的探訪令類別包括:合理探訪、詳細規定的探訪、受監管的探訪。
照顧及管束權
當法庭判令取得監護權的一方,需要全力照顧子女的責任,包括照顧日常生活並與子女同住。
常見的管養權分配上分為以下三種
獨自/單一照管令
其優點在於有照管令一方能夠全權照顧和管束子女,能夠迅速作出對子女有重大影響的決策,單一照管令最適用於離婚雙方無法再在子女照管方面達成合作的案例。
分權管護令
是指將日常照顧和管束責任賦予父母的其中一方,並將更大、廣泛的重大事件決定權判給另一方。比如法院將孩子的管護權判定給母親時,父親則有日常照顧子女和管束的責任,但無法做出影響子女的重大決定。該管護令希望在父母其中一方無法在子女身旁卻擁有管護權的情況下,能夠保留對子女重大決策問題上的決定權。如果離婚父母能夠就子女教養問題達成共識或合作,該分權令就不合適。
共同管護令
該令是指將撫養權判定給父母雙方,將子女的居住、照顧和管束權責判給父母其中一方,另一方則授予探訪權。父母雙方都有權對於影響子女的重大事件有決定權,此令僅適合離婚雙方均能理智地對於子女的教養達成合作共識。
法院在決定將子女的撫養權判定給父母其中一方時,會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盡量保持現狀;
●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
● 雙親的品格、能力和個性;
● 雙親的財務資源;
● 雙親和子女的身體和精神健康;
● 可提供予子女的住所;
● 子女本身的意願;
● 讓所有兄弟姊妹與雙親其中一方同住的好處;
● 家庭的宗教和文化;
● 任何專業報告,例如醫療、學校或法庭福利官的報告,而有關報告可涉及子女與家人的關係、居住條件、精神或健康等。
上述列表只包含一般會被法庭考慮的部分因素,而並非包攬所有項目。
法官在聽取所有相關證據後,必須衡量各因素所佔比重,然而法官將會緊記首要因素是子女本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