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婚常見問題
香港離婚常見問題
香港的離婚手續一般雙方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大約需要6-9個月就能輕鬆完成最簡單的雙方同意離婚,讓你解脫出繁瑣的婚姻束縛。
結婚滿1年後才能提出離婚申請,除非獲得法院批准。
離婚申請人可以使用租約、水電費帳單等檔來證明分居。此外,律師可以在離婚後儘快向配偶發送一封律師信,記錄分居事實和日期。申請人保留信件副本,作為日後離婚申請的證據。
無論在其他國家舉行婚禮,只要婚姻合法且可以證明存在,基本上都可以在香港辦理離婚手續。
除非雙方連續分居超過一年作為離婚的事實依據,否則不需要對方的同意。
但是關於子女撫養權和贍養費的安排,最好是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果沒有協議,仍然可以提交離婚申請,可以提供專業的離婚律師,他們將會是你最好的幫手。
如果申請人的另一半不同意離婚,雙方無法達成子女撫養權或財務安排的協定,建議諮詢離婚律師的意見。
假如是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呈請人須填妥一份「離婚呈請書」,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地址為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二。
假如雙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雙方應填寫一份「共同申請書」,並親自送交上述地點。
如屬下列情況,法院對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進行的離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轄權─
(a)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
(b) 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c)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據)認定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法庭會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
*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 (在這種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a)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b)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表格2E)而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倘若家庭中有年齡未滿18歲之子女,則離婚呈請書中必須包括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的建議。此外,如果打算申請附屬濟助,例如申請贍養費、物業業權轉移、婚姻資產分配等,亦應在離婚呈請書中提出。
程序諮詢計劃
* 為展開訴訟或是訴訟一方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就土地審裁處、區域法院、家事法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的民事法律程序事宜,提供免費法律意見(包括展開訴訟程序);但不包括其他審裁處案件的民事程序;
* 不會就案情提供法律意見或作為法律代表;
* 以「先到先得」形式運作。
申請資格
提出申請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需符合以下資格:
a. 未有獲得法律援助及未有聘請律師;及
b. 符合程序諮詢計劃入息資格限額 *
(收入不超過每月五萬元或每年六十萬元)
* 申請人配偶(如適用)的收入將計入限額之內,如申請人配偶為有關訴訟之對方或申請人已與其配偶分居,則屬例外。
程序諮詢計劃辦事處
程序諮詢計劃辦事處的聯絡資料如下:
地址
金鐘辦事處: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低層2樓LG217 室
灣仔辦事處: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4樓437室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
上午8時45分至下午1時正
下午2時正至6時正
每日兩輪接受申請的截止時間分別為下午12時30分及下午5時30分。
查詢: 2259 5017
家事調解是為正在分居及辦理離婚的夫婦而設,旨在協助他們解決問題,讓他們可以就有關日後子女和財務上的安排,達成雙方均可接受的協議。 有關人士可自行決定是否尋求家事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受過專門訓練而且中立的調解員,會在保密的情況下,協助雙方有效地溝通,並就有爭議的事宜進行協商。如有疑問,你可向綜合調解辦事處查詢。
地址: 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1樓113室
電話: 2180 8066 (只提供有關調解查詢服務)
傳真: 2180 8052
單方提出的離婚呈請
提出離婚呈請時,呈請人需要填寫:
表格2
離婚呈請書
表格2B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如適用)
表格3
法律程序通知書
表格4
文件送達認收書(只需填寫案件編號和雙方姓名)
屬實申述
呈請人家事調解證明書
雙方提出的共同申請
雙方共同申請離婚時需要填寫的表格:
表格2C
共同申請書
表格2D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如適用)
共同申請書
共同申請人家事調解證明書
有關表格可向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以中文或英文填寫均可。填妥各項有關表格後,連同結婚證明書正本或其核證副本,一併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存檔費用為港幣630元。登記處會將案件編號。以後如有文件需存檔,均須在文件上註明該編號。
離婚呈請書一經提交,法律程序便已展開,提出呈請一方為「呈請人」,而配偶為「答辯人」。提交呈請書後,呈請人必須以面交或郵寄方式,將一份經蓋印的副本,送達訴訟中其他當事人。必須注意的是,呈請人不得親自把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呈請人必須透過第三者或以郵寄方式把呈請書送達答辯人。
(假如是共同申請,便無須安排將申請書送達對方。)
呈請人 / 申請人應前往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申請表,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指示,把案件排期審訊。
法庭會將該呈請或申請編入下列其中一個案件表內排期聆訊:
案件表費用
特別程序案件表 $630
抗辯案件表 $1,045
若屬離婚呈請,必須經司法常務官確定呈請書已經送達答辯人後,案件才可排期聆訊。
以下兩種情況均可證明呈請書已經送達答辯人:
(一)答辯人已將填妥的表格4交回法庭。
(二)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聲明已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若屬共同申請,只要有關文件已齊備,案件便可排期聆訊。
司法常務官就審訊日期、地點及時間發出指示後,將會通知訴訟各方出席。
特別程序案件表
如呈請人已提交離婚呈請書,但答辯人沒有提交答辯書予法庭存檔,該離婚呈請便會被列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共同申請的案件,亦會列入此案件表。
司法常務官發出審訊指示後,會考慮呈請人提交的證據。若司法常務官信納呈請人 / 申請人已就呈請書或申請書的內容提出足夠證據,便會發出一份證明文件,然後存檔。有關雙方亦會收到一份副本,列明雙方已同意的條款。
訴訟雙方毋須出席有關聆訊,法庭會頒布暫准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抗辯案件表
如呈請人提交離婚呈請書後,答辯人將其答辯書提交法庭存檔,案件則會列入有抗辯案件表處理。就這些案件而言,法庭將會頒布暫准判令,解除婚姻關係。但若證據不足,法庭則會駁回有關呈請。倘若法庭批予離婚判令,但家庭子女的撫養權或探視權問題仍須待法庭處理,又或任何一方申請附屬濟助,則法庭可將此等事宜押後至另日在內法庭處理,並同時指令社會福利署提交報告。在認為適當時,法庭還可指令雙方提交經濟能力誓章,送交法庭存檔。
在法庭頒布暫准判令6星期後,有關人士可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交回法庭,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如屬離婚呈請,應填寫表格5,屬共同申請則應填寫表格5A。
如有婚生子女,即使其年齡已逾18歲,但仍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法庭也有責任考慮他們的福利安排。因此,除非法庭滿意對子女所作的有關福利安排,否則暫准判令不能轉為絕對命令。
若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時,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
離婚訴訟中的任何一方,均可於家事法庭登記處查閱其案件的法庭記錄,查閱費用為港幣18元。
i) 宣佈暫准判令 - 由排期審訊至實際聆訊
- 特別程序案件表
輪候時間 50日
- 有抗辯案件表(所有的聆訊)
輪候時間 110日
ii) 財務申請 - 由排期審訊至聆訊(聆訊為期1天)
輪候時間 110-140日
有關公眾人士的來信,司法機構會盡可能立即回覆。無論怎樣,我們會於收到信件後10天內作出簡覆,然後於30天內作出詳盡回覆。
為了使服務更完善,我們歡迎各方提出意見及建議,來信可寄至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司法機構政務長收。
由2021年3月5日起,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可透過新引入的電子預約系統,在網上預約前往家事法庭登記處遞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
如欲了解詳情,請瀏覽司法機構網站的家事法庭電子服務
家事法庭登記處及會計部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45至下午13:00
下午14:00至下午17:30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日休息)